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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处置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3 关键词:贵州担保公司,贵州担保平台,贵阳担保机构

省林业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处置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金融办,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金融办:


为进一步盘活贵州丰富的森林资源,破解林农无处贷、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不愿贷、不敢贷的难题,积极探索创新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发展融资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行为,共同建立林权处置通道,现将《贵州省林权抵押处置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贵州省林权抵押处置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盘活贵州丰富的森林资源,破解林农无处贷、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不愿贷、不敢贷的难题,积极探索创新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发展融资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行为,扎实抓好林权抵押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拟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围绕“四新”抓“四化”要求,以促进林业产业大投资大发展为目标,以激活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途径,通过探索建立“金融机构+贷款人(林权所有者)+林权处置企业”合作模式,从制度层面建立起金融支持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构建“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转化机制,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林业厅联合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黔农信发〔2007〕63号)

3.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黔农银发〔2009〕223号)

4.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贵银发〔2009〕155号)

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开行发〔2010〕112号)

6.《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黔银监发〔2013〕51号)

7.《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

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支持绿色信贷产品和抵质押品创新的指导意见》(贵银发〔2018〕66号)

9.省政府金融办、省林业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绿色金融助推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金发〔2018〕20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思路,路径突破。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改革方向,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创新性政策举措,力求突破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体制障碍。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试点县(市、区)的资源要素和产业基础不同特点,选准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项目,突出地方优势和特色,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三)坚持积极引导,自愿参与。充分发挥林业部门“中间人”和“见证人”作用,抓好政策制度设计,推动试点顺利进行。尊重林农、林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意愿,引导林农、林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相互支持,深度融合,积极参与创新试点,不搞强制推动。

(四)坚持风险可控,封闭运行。允许在风险可控、封闭运行条件下,简化优化林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降低林权抵押融资成本,为完善金融支林政策提供经验。

四、重点任务

(一)科学选择试点县。组织商品林多、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基础好、项目谋划实的县(市、区、特区)申报林权抵押贷款处置试点。

(二)摸清试点县情况。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摸清辖区内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发证情况。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产权明晰、四至清楚的商品林权纳入试点范围,并确保该商品林权能获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三)建立抵押融资模型。根据林业、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有关政策,打通抵押融资通道,建立“借款人—林权所有者—资源管理机关—林权处置企业—银行—借款人”闭环管理的融资模型。

五、试点县选择方式及开展期限

根据各县(市、区、特区)统计上报可用于抵押贷款的商品林资源基本情况,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和拟融资建设项目情况,在全省选择一批条件好的县(市、区、特区)作为试点组织实施,待成功后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试点时间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第一批)。

六、探索路径

第一步:国有和民营企业、合作社、林农大户等经营主体(不包括国有林场)直接使用自有林权抵押作为借款人;林农将个人的林权入股到合作社,合作社将林权入股到有关国有企业,有关国有企业使用持有的林权抵押作为贷款人,完善林农利益连接机制。

第二步: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初审通过后,银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抵押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贵州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准备申请资料,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第三步:银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和抵押合同后,由银行、借款人、林权处置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该项目贷款出现不良后抵押林权交林权处置企业进行处置,并由林权处置企业归还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还本付息)。同时林权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权处置企业出具“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将优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函”。

第四步:贷款银行根据林权处置企业认可的抵押林权价值按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林权处置企业按借款人贷款总额收取林权管理费,管理费原则上按0.5至1%收取。

七、进度安排

1.2022年5月31日前(第一批),每个市(州)至少申报一个试点县。第二批及以后随时申报受理。

2.2022年6月15日前,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初步预选,并深入备选县开展调查后确定试点县。

3.2022年6月30日前,第一批试点县(市、区、特区)谋划编制产业融资项目并申请融资贷款。

4.2022年9月30日前,银行审查项目、签订贷款协议和处置协议、银行授信放款,第一批试点县(市、区、特区)项目实施。

5.2022年10月30日前,组织开展第一批试点评估和试点工作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公益林、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敏感生态区位的林地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各县(市、区、特区)要充分衔接国土三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等各类相关成果,确保提供抵押处置的森林资源可抵可贷。

(三)各县(市、区、特区)在选择推荐发展林业产业项目时,应根据自身资源特点、主导产业、市场需求等实际,因地制宜,因县而异,防止“因融而贷”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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