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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担保业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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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担保业协会章程
(2021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贵州省担保业协会(以 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Guarante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ZG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贵州省内从事担保有关业务、行业咨询、合作交流等各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协会为贵州省担保行业自律组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作好会员企业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以规范、自律、交流、促进、增信为会员共同愿望,为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及企业服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协 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衷心维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八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贵州省担保行业统计、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贯彻国家及贵州省有关担保行业的方针、 政策与法规,参与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担保行规、行约和担保机构评级制度;
(三)调查研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要问题,组织担保行业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研究成果的评审、推广与应用,向担保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授权和指导下,组织专业培训,建立并实施与贵州省担保业现状和监管部门要求相适应的担保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五)收集、整理担保行业信息和企业融资需求,定期向会员及有关单位发布,促进政府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六)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会员的关系,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和企业提供行业信息、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及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
(九)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融资担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参与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和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行业维权职责
(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协助会员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反映会员诉求,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十三条 行业协调职责
建立沟通机制,协调与有关协会和组织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
第十四条其他职责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本协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设立的从事担保有关业务、行业咨询、合作交流等各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经政府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会等;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参与制定本协会基本管理制度、行规行约及行业技术标准、认证标准等;
(七)本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涉及会员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
会员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经协会发函确认后30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
(四)有损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 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的办法;
(六)审议理事及会员的重大提案;
(八)决定其他须经会员大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接受监事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名誉会员的聘请;
(十四)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理事、会长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 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 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职 务时,受会长委托负责会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领导秘书处和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协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权对所监督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在特定情况下,监事可提请理事会召开特别会议。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四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 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五条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 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登 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选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理事。
第四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 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 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 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管理办法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方可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 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 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2022年1月24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